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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芬一年前在朋友介紹下去找一位婦產科醫師,前幾次與朋友一起前往都沒有問題,但最後一次自行前往時,意外感覺對方刻意觸碰她的胸部,令她感覺不舒服。
事後她得知醫生也會這樣揩油其他病患,小芬覺得應該要對這醫生行為提出告訴,但是還可以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小芬可於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使醫師受到刑罰的制裁。
小芬也可依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醫生的雇主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讓雇主對醫師為懲誡等處分;逾期,小芬僅得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醫師賠償或道歉。
以目前台灣性侵害及性騷擾罪被害人八成八以上都是女性的狀況下,又其中近二分之一主要被害人仍以青少年女性居多,由此可得知,尊重女性身體自主尊嚴的意識仍不夠普及,因此上述偷摸性騷擾罪規定為需有被害人六個月內告訴才訴追的條件,更使得僥倖之徒或者逃過六個月期間,或者起訴後與被害人和解便沒事,終究使得該法條規定難收矯正社會風氣的效果。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l/1/today-family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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