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邱毅罵管碧玲「醜女人」案,一審判邱毅要賠償管碧玲廿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逆轉改判邱毅勝訴,不必賠償,全案定讞。
九十四年十一月,邱毅指當時的行政院長謝長廷稱呼吳淑珍為「皇帝娘」,要謝接受測謊,引起管碧玲、王淑慧不滿,演行動劇反諷,並稱「害我們兩個美女←落去」。
邱毅反唇相譏「妳們是美女嗎?」「長得那麼醜」、「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管碧玲認為邱毅公然侮辱她,提起訴訟。
法官認為,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地位高低的評價無關,純屬個人主觀,邱毅評斷管碧玲「很醜」,充其量只是他對管碧玲外表美醜的意見表達,並非貶損管碧玲在社會上的人格及地位,邱毅的言論未侵害管碧玲的名譽。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2009.06.24 02:45 am
管碧玲好醜,沒事?
引用文章:罵管碧玲醜女 邱毅改判免賠
●法院的見解
邱毅罵管碧玲很醜,被管碧玲告到法院去,一審判邱毅要賠償二十萬元(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05號民事判決)
一審:名譽權→精神損害
二審法院推翻地院之見解,認為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地位高低的評價無關,純屬個人主觀。
(本案為民事案件,若刑事則為公然侮辱罪,請參照《圖解刑法》第234~237頁)
●小小的疑問?
這算是言論自由的勝利嗎?
換言之,以後是不是可以光明正大地爬到101大樓,高喊下列內容:
》管碧玲,你好醜~~~
》肴嬥,你吃太多了,好胖喔~~(本例純粹因為打錯字,在此強調肴嬥是知名的美食部落格格主,身材跟她的暱稱發音疑似一樣)
●還原事發現場
邱毅與謝長廷發生口角,邱毅邀請謝長廷前往調查局共同接受測謊,遇到管碧玲等人‧‧‧
邱毅:「真是無恥、真的」
王淑慧:「什麼叫無恥」
管碧玲:「誰無恥,誰無恥」
王淑慧:「無恥是沒有牙齒,我們牙齒都這麼水,什麼沒有牙齒」
管碧玲:「你看,你害我們二個美女必須『撩落去』(台語)」
邱毅:「你是美女嗎?」
管碧玲:「對啊!」
邱毅:「你長得這麼醜,你是美女嗎?你不要丟臉了,你是美女嗎?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
●什麼是名譽權?
因為外表的美醜,當然可以推論到胖瘦,與人格地位高低無關?
這就要想想「名譽」是什麼了?
一審法院認為:
「所謂名譽,乃指人格之社會評價,而所謂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之評價而言。另社會之評價具多元性,外貌亦屬其中,且重視外貌,亦屬社會通念,此由目前美容整型或治療禿頭等業者充斥市場,不少消費者趨之若鶩之景象自明。是被告所為『你長得那麼醜』及『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之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顯在指稱原告長相醜陋,對原告之外貌為負面之評斷,已足貶損社會對原告人格之評價,而屬損害原告名譽之陳述。」
高等法院的判決還沒有看到,但媒體已經有摘錄部份內容,如前所述。
英雄不怕出身低,所以說人窮,一般來說可能不是貶抑他人的人格,也許還是稱讚的意思;說別人醜,也可能是稱讚別人,因為可以與心地善良來個強烈對比;但是本例很明顯並不是稱讚別人,就是說你醜,法院對於美醜是否屬於人格評價之一部分,有不同的見解。
只能說高等法院限縮了人格的範疇,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好像言論自由比較寬鬆了。
果然法律是隨人講的。
可以推論出:阿扁一審,可能會很慘!
文/JC鮮師─圖解刑法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kf0630/3072457
歷史文章:管碧玲,醜嗎? 2009-02-13
距離 還有
- Jun 24 Wed 2009 22:47
罵管碧玲醜女 邱毅改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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