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三振條款》網路著作權 侵權,三振
立法院4月21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路服務提供者)業者要把「三振條款」列入契約,只要使用者被抓到三次侵權,ISP業者就可以終止該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中止連線或是砍掉使用者的帳號。
立法院4月21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路服務提供者)業者要把「三振條款」列入契約,只要使用者被抓到三次侵權,ISP業者就可以終止該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中止連線或是砍掉使用者的帳號。
此次修法被稱為「ISP法案」,主要因為網路侵權氾濫,為了劃清責任界線,ISP法規範提供ISP業者「責任避風港」,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Notice & TakeDown)原則,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ISP業者歡迎此法,學者卻憂心無法在網路分享資訊,阻礙窮人獲取知識,創作者也認為此舉保障網路著作權效果有限,是否該有在合理範圍促進網路資訊流通的配套,此法才算完整?
※聯合新聞網 200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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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009/04/22
‧ 著作權法三振條款 學者憂心
‧ 網民注意 侵權三次罰你三振
‧ 網路業者 有責守住第一線
‧ 難判侵權 保障小破壞大
‧ 只要沒授權 轉貼寄傳都觸法
‧ Q&A》ISP辦侵權 有遊戲規則
‧ ISP法 民事免責過關
※聯合新聞網 2009/04/21
‧ 這樣最危險!轉貼新聞、下載影音、下載圖片
‧ 部落格小心! 上傳資料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權
‧你還在亂PO?侵權三次給你三振
※聯合新聞網 2009/04/09
‧ 「三振條款」執行 是個大問號
‧ISP使用者侵權 訂「三振」條款
※聯合新聞網 20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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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用網路文章 「媒體道歉」成教材
非法下載音樂電影 警告三次停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之民事免責事由」專章,賦予ISP業者「避風港」機制,未來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
草案也增訂所謂「三振條款」,只要網路使用者出現三次侵權行為(ISP業者應在每次侵權時告知),ISP業者即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而著作權人仍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
業者私下表示,這個規範應該是針對電影、音樂下載業者,但一般網路使用者則須注意,下載音樂、電影後,不要再放在部落格,避免遭到舉發。
此外,侵權者遭到終止服務後,也可透過另一個人頭戶再申請,且終止網路使用者的服務,有侵蝕ISP業者營收的疑慮,預期上有政策,下也一定有對策。
目前全台寬頻使用者約五百萬戶,中華電信的Hinet市佔率近百分之七十,遠傳電信旗下速博的seednet,市佔率約百分之五,是全台前二大ISP業者。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協理劉伴和指出,還在立法院審查中,不方便表示意見。遠傳電信則指出,會按照主管機關規範辦理。
「最大侵權者 來自中國」
市場人士表示,最大侵權者來自中國,包括非法電影下載、音樂下載,但這些侵權者機房設在國外,根本無法管理。再者,除寬頻上網外,還可透過手機上網,未來有WiMAX上網,相關業者都應規範在內,且業者間應該建立黑名單系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目前部分ISP業者已定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其中有侵權將終止服務相關規範,但各家業者停權門檻不一,未來修法通過後,所有契約都將統一規範。
台科大電算中心主任黎碧煌指出,學術網路是由教育部提供,本就禁止商業行為,學術網路侵權行為,教育部可請學校調查阻止,對學術網路影響不大。
NCC發言人李大嵩表示,會要求ISP業者配合調查行動停止侵權者網路服務,落實新法實施。
〔記者施曉光、王憶紅、劉力仁、陳宣瑜/台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09/78/1hinp.html
距離 還有
- May 12 Tue 2009 23:33
網路侵權三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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