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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當了十幾年的被告,法院還無法判定他有罪或無罪時,該怎麼辦?司法院推動「妥速審判法」,正為了解決這種荒謬的現象。

這種荒謬,比許多人以為的嚴重。一般刑案從起訴到三審定讞,兩年算快,三到五年很正常。當最高法院發現事實調查或法律適用有誤,把案子發回二審更審,再回到三審定讞,少說又過三年。案子更個幾回,十年一晃即逝。

人生能有多少個十年?有個女童四、五歲受虐,等打她的繼父入監,她已是國中生。有稅務員被控拿紅包為人作假帳,十八個年頭過去,案子仍在進行,人恍惚了,家人同受折磨。

撇開大家耳熟能詳的大案,這些小人物的司法歷程,真實刻劃出我們刑事訴訟運作的樣貌。而這,就是大家想要的司法正義?

台灣不大,刑案卻不少。檢察官起訴率高,大量案件湧入法院審判,一審調查事實、二審調查事實,到三審仍在事實上打轉。

如果檢察官證據不足,法官會比檢察官能幹,讓被告俯首認罪嗎?審了十幾年的證據,會愈辯愈明還是愈模糊?就算最終發現搞錯被告,人事已非,到哪裡找真凶?也難釐清那個環節該負責任。被害人苦等判決卻盼到一場空,要怨誰?

司法資源有限,與其增加法官,反覆推敲不足的證據,不如把錢移到第一線做好鑑識偵查工作。檢察官應捨棄「起訴看看」的心理,有相當嫌疑再起訴;法官既是裁判者,不宜再幫檢察官找被告的碴;調查證據,一審就夠了,二、三審應往法律的適用努力。

制定「速審法」代表司法界勇於改進審判「龜速」的態度,但它畢竟是個特別法,未配合制度修正、正義觀念轉變,它不會有「仙女棒」的神效,不會一揮就把陳年老案都變不見了。


【聯合報╱王文玲】200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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