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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公信不彰,政治力干預及司法人員操守問題是其一,而案件纏訟經年的非司法倫理因素,造成正義遲來、甚至不來,同樣為人詬病。

因此,法界正醞釀訂定速審法,限期審結案件。

案件遲遲結不了,原因萬端;最近發生在台北、高雄地檢署的起訴案件恰具指標性。資源最豐的北高尚且如此,其他地區又何足為怪。

先談高雄。一名未婚生子的婦人向檢察官說,她將出生才十多天的兒子獨留轎車裡,兒子不耐酷熱死亡;至於屍體,已交給不知名的葬儀社人員處理掉了。

檢察官受理本案,除了婦人的自白,尚無任何事證或人證證明男嬰已死。所以男嬰的可能狀況有:活著,可能被賣掉,也可能失蹤(包括被藏起來);死了,如婦人所述之過程,也可能被殺害。但檢察官卻在完全缺乏事證下,以「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婦人。

再談台北。正進行都市更新改建的北市正義國宅住戶王克強遭槍殺,檢察官起訴了一對建商舅甥,認為死者拿了他們兩億多元,卻未盡力協助都更案的完成,「顯有殺人動機」,且甥未通過測謊。

「顯有殺人動機」屬合理的推斷,但這應是檢警研判案情後的偵辦方向,循此鎖定對象追查、蒐證,怎能率爾作為論罪的證據?

過去司法界有「罪疑惟輕」的說法,罪證「似有若無」,那就折衷判輕一點,是偏向「毋縱」的概念。但現在則進步到「罪疑惟無」,有疑、不能確定犯罪,就判無罪,踐行「毋枉」的人權意識。

北高兩署起訴的兩件命案,留下許多的「疑」,未來如果不是「罪疑惟無」的判無罪,就可能再演纏訟不休老戲碼。檢察官起訴,豈能不踏實?


【聯合報╱鍾沛東】20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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