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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前年初因市長特別費案被依貪汙罪起訴,獲判無罪後,他認為起訴他的檢察官侯寬仁製作不實筆錄,控告侯偽造文書,侯獲不起訴,高檢署也駁回馬的再議聲請,馬英九改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救濟,北院已分案調查。

馬英九今年三月間委請律師向台北地院遞狀聲請交付審判,法院已向檢方調閱相關卷證資料,檢視後再進行裁定。北院若裁定駁回,則全案確定,若裁定交付審判,則視同起訴侯寬仁,全案進入審判程序,由於「公文書不實登載」的偽造文書罪為三審定讞制,未來審理時間會拖很久。

檢方對交付審判看法不一,有人認為總統有權爭取清白,有人認為以總統高度告檢察官格局過小。有檢改會成員建議馬英九勿在個案上打轉,應該藉此機會推動司法人員監督評鑑制度,才能讓司法真正為人民負責。

九十五年間,高檢署查黑中心接獲民進黨立委檢舉,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認為馬擔任台北市長期間,不需單據核銷的特別費未全用於公務,貪汙詐取一千一百十七萬元,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訴他。馬英九當天傍晚辭黨主席,強調被以「貪汙罪」起訴比失去生命還痛苦,義無反顧參選○八年總統大選。

同年八月台北地院認定馬英九沒有犯意、未施用詐術,判決無罪。十二月廿八日,二審也判無罪,當時正值總統大選期間,馬英九認為,侯寬仁製作證人吳麗洳筆錄不實,去年元月控告侯寬仁偽造文書。

台北地檢署認為,吳麗洳的筆錄縱使不夠完整,但該份筆錄在法院審理時並無證據能力,不能因此推論侯寬仁明知不實而故意偽造筆錄,去年十二月卅一日給侯寬仁不起訴。

馬英九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認為,侯寬仁製作筆錄時,口述他主觀上理解證人應答意思,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在場證人聽聞後並未異議,認定侯寬仁未故意扭曲證人意旨,駁回再議聲請。馬英九因而聲請交付審判救濟。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2009.06.09 02:50 am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4951609.shtml



歷史新聞/馬英九告侯寬仁偽造文書(2008-01-04)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昨天委任律師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涉及公務人員不實登載罪,即偽造文書罪;並且和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人陳長文,告發偵辦謝長廷特別費案的檢察官侯寬仁、周士榆、沈明倫濫權不追訴罪。

馬英九昨天上午在馬祖北竿說,他自己是被害人,不希望有更多人民成為被害人,「我覺得不能再鄉愿下去了!」司法改革是民眾非常殷切的盼望,這一切的不白之冤,可以加諸於他,也可以加諸任何人民,因此他一定要打造一個公平正義的司法環境,絕對要貫徹到底。

馬英九陣營昨天的出招,等於正面迎戰特偵組的偵辦行動,將來還不排除對沈明倫等人承辦的馬英九相關案件聲請迴避。至於會不會改由其他檢察官負責,檢察總長陳聰明強調,會依相關法定要件處理。

昨天上午十時,馬英九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人員到北檢,控告侯寬仁在偵辦他的特別費案時,偵訊證人吳麗洳時製作不實筆錄,觸犯刑法「公務人員不實登載罪」,並提出一、二審的無罪判決,做為指控侯寬仁的證據。

馬英九和律師陳長文另告發檢察官侯寬仁、沈明倫、周士榆,在偵辦謝長廷擔任高雄市長的特別費案時,對謝長廷幕僚陳雨鑫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卻不起訴,違反刑法「公務人員濫權不追訴罪」,證據是謝長廷的不起訴處分書。

告發狀指出,陳雨鑫擔任高雄市政府參事兼台北辦事處主任,自九十一年十月起到九十三年五月止,涉嫌以他人消費的六張發票,核銷首長特別費兩萬四千餘元;檢方認為陳雨鑫不構成貪汙,但涉及偽造文書,屬微罪,依職權處分不起訴。

馬英九的辯護律師宋耀明指出,侯寬仁在給謝長廷、蘇貞昌不起訴處分的理由中,認定陳雨鑫所報的六張發票,謝長廷未經手,也不知情,刻意對陳雨鑫「網開一面」,避免法院審理陳雨鑫案時會連帶再調查謝長廷涉案部分。

檢察總長陳聰明說,陳雨鑫不起訴的再議問題如何處理,仍在法務部審核中,要等法務部核可才能決定。

編按:本新聞原刊──【2008-01-04/聯合報/A1版】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4951830.shtml




人權高度 高於總統的高度

馬英九總統告檢察官是格局太小嗎?
總統掌握最大的權力,直接進行司法改革是不是才符合總統的「高度」?

猶記得民國八十四年針對檢察官是否擁有羈押權的釋憲案論戰中,馬英九是法務部長,當時的氣氛是:學者及民間一面倒的質疑檢察官可直接羈押犯罪嫌疑人,不用經由法院審查的正當性;法務部則面對巨大的內部壓力,檢察官們均極力要求法務部,一定要捍衛檢察官的羈押權。

當時馬英九甚至親自上陣憲法法庭,竭力捍衛檢察官的羈押權,但我們仍然有了制衡檢察官無上羈押權的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

司法的改革不是一蹴可及,否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不會一直成長有限。馬英九縱使已是擁有最大權力的人,司法改革豈是馬英九一人說了就算?

假設有人想提案修改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的訊問筆錄和司法警察的詢問筆錄一樣,都是傳聞證據而原則上沒有證據能力,我猜想今日王清峰部長要跳出來挺身捍衛檢察官的偵訊筆錄的壓力,和當年馬英九部長必須挺身捍衛檢察官的羈押權的壓力並無二致。

司法改革的步驟,絕無可能像論者建議的,由馬英九總統一人說了就算,當年有很多學者專家一起質疑檢察官的羈押權,今天大家如果都只作「馬總統追殺小檢察官」的政治論述,而不關心偵查程序中的正當程序,十年、二十年後,我們可能還是只有一套原地踏步的偵查制度。

馬英九特別費案中所浮現的偵查制度中的問題,都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改革議題。

偵查中的筆錄應該符合陳述人的原意,這應該不是過分的要求;受訊問人也應該不必在筆錄中簽名,來確保檢察官和書記官筆錄的正確性(不是在科技進步的今天我們已經有電子的錄音錄影設備了嗎?民國十七年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訊問人簽名保證筆錄正確的機制,為何還要繼續存在?受訊問的老百姓為什麼要簽名來保證其他人製作的筆錄是正確的?又有多少受訊問的老百姓敢質疑筆錄的正確性?誰敢拒絕簽名?)

證人被訊問時有律師陪同來實現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下被告的緘默權,更是司法人權保障的基礎,這些在司法改革上有高度的事,若不是總統甘冒今日被批評的風險,可能偵查中的不公平、不正義現象,會從過去延伸到未來。

馬總統不可能沒有預見今天大家「大總統追殺小檢察官」的批評,馬總統也不可能沒有預見「向檢察官告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困難度,馬總統的政治幕僚更不可能沒有提醒過政治上的負面解讀,那麼馬總統早應該避免政治評論者的批評,在當選後把上面的司法制度問題丟到腦後,才是「政治正確」?我們這些老百姓就在十年、二十年後,仍然面對現在的偵查制度?

司法程序正義的高度應該高於總統的高度、人權的高度更高於總統的高度,當總統選擇啟動這一個改革的閥門,而沒有迴避將被譏評的風險,這該是另一種「高度」。

文:陳長文、李念祖、宋耀明(三位作者皆為執業律師)2009-06-10 中國時報




這不該視做馬與侯的私人恩怨

司法的正義和原則問題,確實不容等閒輕忽。

馬英九總統為了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相關筆錄登載不實,控告承辦檢察官侯寬仁偽造文書,聲請再議駁回後,並未鬆手,於三月間聲請交付審判,對這樁極其特殊的總統告檢案,各界反應不一,多數人認為,以總統的高度,何須浪費司法資源若此,馬總統則堅定地抗拒各種爭議聲浪,強調此舉不是為了他個人,而是為千千萬萬人民的權益。儘管依過去的經驗,此案的獲准率低到只有千分之七,但馬英九顯然已經從他自己的個案開始,踏出了司法改革的第一步。

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侯寬仁曾經是他相當看重的檢察官,人在其位的時候,看到的是部屬力爭是非;但是,當馬英九自己面臨特別費案起訴的時候,他卻看到多數民眾身受委曲無處伸張的一面。

從檢方起訴馬英九的公文書,對比台北地方法院的筆錄勘驗紀錄,確實出現極大落差,證人吳麗洳說「我不知道」,到了侯寬仁筆錄竟一變而為「是的,沒錯」,難怪馬九委任律師宋耀明直指,侯寬仁為了起訴馬英九,就將筆錄登載不實。然而,侯寬仁筆錄登載不實並非特例。

法官判人生死,除了極少數不肖法官,多數法官心中總還有個警覺;檢察官是司法訴訟第一關,是否起訴、起訴的快慢與輕重,都與檢察官一念之間有關,過去最被人詬病的是:凡與政治人物相關者,僅僅是起訴就能拖上三、五年,案到法院,層層審理,不拖上十年很難結案,十年人事足可全非,公平正義就在時間的拖磨中,蕩然無存。

但是,還有更多案例,是檢察官輕忽案件中當事人的權益,反正接下來是法官審理的問題,即使最後是否受到法律制裁都還有疑問,濫權濫訴,卻幾成常態。甚至有當事人只經檢察官問過一次話,就遭到起訴者;還有當事人附上事假申請單,卻三傳未到就遭通緝者;種種莫名其妙的事例,既未見檢察官反省,更未見法務部檢討,檢察官獨立辦案,竟成了許多民眾有冤無處申的原因之一。

每每談到司法改革,司法院關心的是透過法院和司法院組織法,建立審判品質;對多數民眾而言,這樣的改革只是保障到法官的權益,民眾的權益根本不在官方改革藍圖之中,這也是為什麼監察院空轉多年後,這一屆重新上路,接到最多的陳情請願案件,都與此相關;在數千件的人民陳情案中,檢察官起訴更是人民之痛。

身為國家領袖,馬英九因為自己的經歷,有了椎心之痛,但是,他既不能插手法官辦案,更沒管道徹底追究檢察官的起訴品質,只得狀告曾起訴過他的檢察官,以此提醒檢察官起訴過程中的字字句句都得慎重。

檢察官辦案品質良窳直接影響民眾權益,民眾受了冤屈,直接影響對政府的評價,偏偏檢察官和法官之間,官官相護的文化相當濃厚,甚至法務部的調查也經常重重舉起,輕輕放下。

隨便舉例,檢察總長陳聰明和扁家御醫黃芳彥到底是什麼關係?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夜宴還帶著檢察官同僚同行是什麼原因?法務部向例查沒事,查到最後,黃芳彥跑了;扁案偵辦迄今,第二波起訴步調又慢了下來,始終未被境管的陳幸妤最近才遭到境管,罪名竟是罪刑極微的偽證罪,過去還真沒聽說有偽證罪遭境管者,凡此種種,都是檢察官的辦案品質出了問題。這還是受舉國矚目,「特偵組」辦的案件,遑論其他不受關注的案件。

總統告檢察官,震動朝野,馬英九自當選以來,過去所有的誹謗官司全部撤銷,獨獨對這件筆錄登載不實案,追究不休,這已經不是馬英九與侯寬仁之間的私人恩怨,更深一層看,整個司法檢察系統都該徹底思考: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讓民眾對司法改革望之如此之殷,卻求之而不可得?連最簡單的筆錄都無法要求詳實為之嗎?馬英九自陳告檢是為公不為私,那麼面對這件被駁回機率甚高的案件,不論成敗,要求檢察官辦案逐字筆錄,務求字字精準,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絕對不可放鬆。

2009-06-10 中國時報 社論




馬英九追殺侯寬仁?

馬總統因為特別費案告檢察官侯寬仁一案,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後,馬總統不服,「聲請再議」被駁回,馬總統決定「聲請交付審理」,各個媒體也紛紛提出相關的見解與建議。

而在這些媒體的意見之中,多半以「從情理來看」、「事過境遷」、「格局太淺」、「浪費司法資源」、「已貴為總統」、「司法追殺」等理由,傾向馬總統對本案應該到此為止。

但如果這樣司法誣告,能「以和為貴」的政治了結,除了留下更多的公正疑慮,恐怕更證明司法不過是政治的工具罷了。

就讓我們以事實論事實吧。

侯寬仁檢察官是誘導證人,並且製作不實筆錄,再以不實筆錄這種惡劣的手法,去栽贓一位總統候選人。難道他天真的不知道,這很可能影響一場國家最重要的總統選舉嗎?請問,這算不算是一種「司法追殺」?


當一審判決無罪時,侯寬仁檢察官他有道歉嗎?不,他選擇上訴;二審再判無罪,他還是再上訴,一直到三審也無罪定讞。請問是誰在「浪費司法資源」?而這段期間,因為他的堅持造成社會多大的不安,他卻連解釋都沒有,又何來對社會的道歉?

而且,他有因此而引咎辭職嗎?不,他老人家現在仍然「好官我為之」,繼續作他的檢察官,也繼續領我們的血汗錢。請問「從情理來看」,養殖這類為特定政客服務的誣告訟棍,是我們活該倒楣嗎?

再者,這案子是司法的是非問題。難道以「已貴為總統」的身份,所以馬總統就該洗盡鉛華就此作罷?有這種脫罪之詞,那我們還奢望司法能給誰正義?

馬總統真要「追殺」侯寬仁的話,他大可像阿扁一樣,用他的行政權,暗地裡調降他、整他,就搞定了,何苦如此大費周張的依循司法管道,來維護他應有的權利呢?

可怕的是他還是馬總統,假設這誣陷的案子,發生我們小老百姓身上,我們老早被這種檢察官整死了。所以追出司法裡的濫訟檢察官,該是多麼重要的司法價值。

如果「從情理來看」、「事過境遷」、「格局太淺」、「浪費司法資源」、「已貴為總統」、「司法追殺」,都是可以被原諒的理由。請問,阿扁涉嫌的貪污案,是否也能比照辦理呀?就此放了阿扁?

我們固然不鼓勵馬總統以牙還牙,採取私心的報復。但侯寬仁檢察官確實欠社會一個道歉。人在犯錯後,總該先認錯,才可以求得被原諒嘛!否則這樣的司法,不就成了煽陰風、點鬼火的佛地魔了!

如果是這樣,那一切用江湖了決來判斷是否對錯,用我佛慈悲來人情行政,那我們還算是『法制國家』嗎?

文/左軍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barry37h/3025346




「馬英九」為啥不行告「侯檢察官」?

引用文章:告侯寬仁不起訴 馬改聲請交付審判

老馬在台北市長特別費案無罪定讞後,因為覺得侯檢(即侯寬仁檢察官)製作不實筆錄,跟委任律師商討之後,向台北地檢署控告他偽造文書,侯檢獲不起訴處分,老馬向高檢署聲請再議,被駁回後改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結果媒體多半傾向認為老馬格局太小,甚至要老馬放過侯檢,或批評老馬大砲打小鳥。

筆者認為,今天老馬無論是向台北地檢署控告侯檢偽造文書、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侯檢的不起訴處分,或者最近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都跟老馬「是否為總統」這個變項無關,批評老馬大砲打小鳥的名嘴,筆者倒想問他:「請問老馬有動用總統的權力,對侯檢進行『人事整肅』嗎?」換句話說,今天老馬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理侯檢的筆錄不實案,筆者認為跟他的總統身分是無關的。

亦即,筆者認為現在是「馬英九」控告「侯檢察官」偵訊的筆錄不實,且羅織被告入罪,而不是「馬總統」對「侯寬仁」進行追殺、大砲打小鳥。原因有二:第一,該項事實是發生在老馬還不具總統身分的時候,因此老馬的行動也是以「馬英九」這個自然人的身分進行;第二,侯檢作為一個公務人員,其行為是代表高檢署,不,是國內整個的檢察系統,而不是代表一個有人格的「侯寬仁」。

因此,老馬控告侯檢筆錄不實、羅織被告入罪,其實是在挑戰一個龐大的檢察系統,而以老馬這樣有律師團從旁協助的人,都能感覺到檢察系統過度展示的權力,顯示一般民眾在面對檢察系統的時候,恐怕更是被它「玩弄於股掌間」,而這回台北地檢署對侯檢不起訴、高檢署駁回老馬的再議聲請,也不太需要意外,因為台北地檢署、高檢署也屬於檢察系統,當然要維持其「正常運作」。

這也顯示出,身處這個系統、職業行為也代表這個系統的檢察官們,有很強烈的「我族中心主義」,所以,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會不起訴屬於「自己人」的侯檢,高檢署的檢察官會駁回對「自己人」侯檢筆錄不實案的聲請再議,這一切的作為其實都只是為了維持他們這個檢察系統的常態運行而已,要讓這個系統改變,要麼從外部去挑戰,要麼就從這個系統賴以運作的機制去加以改革。

從這點看,與其說老馬與侯檢在進行司法對壘,不如說老馬在跟檢察系統進行對壘,而由檢察官對被告或證人的誘導式訊問,乃至檢察官對證人或被告製作不實筆錄而入人於罪等現象來看,這個檢察系統早已支配了,許多訴訟參與者(包含老馬在內)的日常生活與行動,而這個問題若不經過傳媒等社會溝通媒介,外界根本是不會去加以注意的,因為一般人根本無法感受此系統的權力支配。

所以,筆者認為許多媒體記者要老馬「得饒人處且饒人」、「從情理看」的說法,是鄉愿且懦弱的,如果不是因為老馬本身有全國乃至海外知名度,而今天又實際做出挑戰檢察系統的行動,試問這個系統不當的權力運作和支配,會有人去關注或質疑嗎?光以這位侯檢來說,他以前在偵辦太極門、周人參電玩弊案的時候,也曾犯過類似的毛病,難道其濫用權力的問題就不該加以檢討、反省嗎?

多數媒體記者或名嘴的看法,也再次印證《捍衛權利大作戰》一書批判的社會現象:台灣社會受儒家文化的薰陶,變得凡事皆講求包容、放人一馬,甚至到了鄉愿的地步,結果該爭取的權利都不見了;或者,就是要求、力勸透過司法途徑捍衛自身權利的人「以和為貴」。這種把「情」擺第一,把「法」擺最後的社會行為態度,筆者認為不僅不利於個人權利的爭取,也不利於法治國家的建立。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老馬控告侯檢的行為,並沒有跟他「總統」這個社會位置的角色規範衝突,如果今天老馬當上「總統」之後,對侯檢進行「人事整肅」,如把他降職,或者調職到偏遠地區,才有追殺的問題;當然,筆者也希望老馬能以「總統」之身分,改革司法官養成與檢察制度,但不認為跟這次行動有衝突。

文/天蠍浪子
引用網址:http://blog.udn.com/article/blues1112a/302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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