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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名譽權受侵害者得向法院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司法院做出釋字六五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的保障。

此項釋憲種因於近十年前《新新聞》刊出〈嘿嘿嘿〉報導,經呂秀蓮前副總統以其不實,損害名譽,訴請賠償,獲判應由《新新聞》於四報刊登道歉聲明及判決主 文暨理由定讞。

《新新聞》乃聲請大法官解釋民法容許法院判命登報道歉為違憲。當年轟動社會的政治訴訟案件,今已事過境遷;遺留的憲法問題,則因聲請釋憲而 依舊餘波蕩漾。

法院判命侵害名譽的加害人登報道歉,向來司空見慣。現在能在釋憲的殿堂內,就法院判命登報道歉如何始符憲法要求,正反俱呈,仔細推敲權衡,乃是法治進展中具有社會教育意義的一例。本案中超過半數的大法官提出協同或不同意見,引起的思辯迴響,不同於一般。

本案解釋並未認定法院判命登報道歉當然違憲,但是強調應該避免強制加害人做出「自我羞辱或損及人性尊嚴的道歉。」解釋理由中指出,法院應先考慮由加害人 付費,刊登澄清事實聲明、被害人判決勝訴啟事或將判決書內容登報等等途徑,如果認為還是不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時,法院判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才算是必要手段。

大法官是在提醒法院,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的手段,未必理所當然,法院必須仔細權衡情節輕重,優先考慮其他的救濟方法;要將登報道歉作為最後不得已的 手段,才符合憲法同時保障名譽權與不表意自由的意旨。大法官發人所未見,勢必為日後法院處理侵犯名譽的民事訴訟案件注入新的憲法視角!

此案有八位大法官提出個人意見,固然針鋒相對,呈現了多元的司法思考;但也精采紛陳,多少彌補了此項憲法解釋因為共識範圍有限以致射程不足的遺憾。八位 其實可以分為四組而各有強調。

審判出身的徐璧湖、池啟明大法官擔心如此解釋是對法院越界下指導棋;其實如果法官判命刊登道歉啟事時,都能本於憲法考量名譽 權與不表意自由如何兼顧,並在判決書內交待理由,聲請釋憲自會顯得多餘。

林子儀與許玉秀大法官,則對多數同僚不肯正面交待民事與刑事是否應在相同基礎上思 考憲法問題,不以為然,林大法官詳細分析此中應有的拿捏,特別指出被害者是一般人或是政治人物、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度等等,均可左右賠償責任的歸屬。

他的見解,很可作為未來法院判案的引據。

本案的核心爭點,還是在於法院判命道歉的適憲性。許宗力與李震山大法官高度質疑道歉處分,認為道歉幾乎必然招致自我羞辱,傷及尊嚴;陳新民與陳春生大法 官則是衛護道歉處分,以為即使加害人不是誠心道歉,也可安慰被害人。

雙方各有堅持,也都言之成理。雙方均從「同理心」出發,卻得出相反的結論;日本最高法 院在類似案例中討論良心自由的問題,李震山大法官卻在協同意見書中透露了必須割愛的無奈,均可見此中價值取捨之艱難。

可喜的是,大法官們就事論事,更像是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的切磋,完全超越政黨政治立場的可能指涉,允為公共議題討論的範例。

公開道歉,是自願和解的條件,還是判決強制表達的內容,不能相提並論。法院判命登報道歉,離不開社會生活衝突裡面難解的人性習題,也才如此扣人心弦。

道歉是懺悔還是羞辱?不肯道歉是拒絕懺悔還是拒絕羞辱?為何強制加害者懺悔?是否受害者才有資格寬恕?都值得一問。

以羞辱作為救濟手段,是要加害者親身體會 受害者的傷害;用寬恕做為救濟的昇華,則是在學習放棄報復以為超越性的示範。

這類難題,其實並不只在《新新聞》與呂秀蓮身上出現,二二八事件、范蘭欽事件、莊國榮事件、南京屠殺事件…都有,誰該道歉?對被害者是否真有同理心?不依不饒究竟要到什麼程度?

希望大法官們認真嚴肅的思辯,能對台灣進行社會和解 提供一些理性的啟示!


2009-04-08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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